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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通信发展司司长张峰解读光纤到户国家标准

时间:2013-02-21 12:38:58

 

  2012年12月25日,《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和《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两项国家标准的问世,引起了社会及媒体的广泛关注。这两项强制性标准定于2013年4月1日起实施,被认为是破解小区宽带建设难题、推动住宅建筑全面实现光纤到户、促进住宅小区通信设施共建共享的最有力法宝。但是,也有人对该标准能否真正贯彻落实提出置疑。为充分解读标准的内涵和精神,记者日前对工信部通信发展司司长张峰进行了专访。

  业主的自由选择权 须有国标来保障

  记者:在2012年宽带中国的推进过程中,“进小区入场难”、“用户选择难”的问题一直是媒体和公众最关心的问题之一。您认为这个问题的主要症结何在?

  张峰:目前,在小区宽带建设中,确实存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公司利用电信企业间的市场竞争,迫使电信企业投资建设小区通信配套设施,甚至收取不合理的“入门费”并签订垄断性协议,从而造成小区宽带建设难,用户无法自主选择电信服务的问题。表面上看,“最后一公里”问题是由于电信运营企业之间激烈的市场竞争造成的,实质上,其症结在于小区通信设施的产权归属问题。根据《物权法》及相关规定,新建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房屋成本中已包含电信配套设施的建设成本,业主购买房屋后,自然共同拥有了小区内通信配套设施的产权,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公司都不具备对该设施的支配权和处理权,理论上,业主可以自主选择由哪家电信运营企业为其提供服务。然而现实中,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公司往往支配和控制着小区的各种公共配套设施,因此,在执行层面上,还需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实施细则或者司法解释,保证业主所有权和自主选择权的落实。

  标准提出 三项强制性要求

  记者:《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和《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两项国家标准主要解决哪些问题?在制定标准时考虑了哪些情况,标准制定的主要原则是什么?能否为我们透露一些标准制定的细节和过程。

  张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宽带中国建设”、“加快普及光纤入户”的要求,推进光纤到户建设,我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这两项标准。主要是针对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工程提出设计、施工和验收技术要求,着力于规范电信运营、房地产开发、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的建设行为,推动住宅建筑全面实现光纤到户,促进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共建共享,保障用户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权利。

  为此,标准主要规定了三项强制性要求:一是在公用电信网已实现光纤传输的县级及以上城区,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的通信设施应采用光纤到户方式建设;二是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必须满足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用户可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要求;三是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的地下通信管道、配线管网、电信间、设备间等通信设施必须与住宅区及住宅建筑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关于两项标准制定的细节和过程,根据《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两项标准都经过“三稿三审”,即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和报批稿,并在网上进行了公示,历时近8个月。从标准立项、编制、审查、发布全过程看,可以说来之不易,特别是住建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对这项工作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相关部门可依法 对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记者:早在2007年,原信产部和原建设部就出台过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设施工程建设的相关规定,要求通信基础设施应纳入住宅小区和商住楼设计方案,并且不得与运营商签订垄断性协议,但是实际执行的效果并不是那么好。请问,这次的标准与过去相比有哪些区别?如何能够约束物业和开发商坐地起价的行为,起到强制性的规范作用?

  张峰:2007年,原信息产业部和原建设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管线及通信设施建设的联合通知》(信部联[2007]24号),明确规定住宅小区红线内的通信配套设施应作为房产建设项目的配套设施纳入项目概算,同时严禁房屋建设企业与电信运营企业签订垄断性协议等。从该文件的执行情况看,不同地区呈现不平衡的情况,在部分地区该文件得到较好的执行和落实,但部分地区执行效果不够理想,其主要原因是落实文件有关规定的政策保障措施和技术标准不到位,对相关主体的监督管理力度不够。2010年,为了从技术标准角度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通信设施建设中相关单位的建设行为,我部和住建部组织编制并发布了《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及《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设施工程验收规范》两项国家标准,但由于这两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缺乏对相关建设主体的有效约束,标准的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难以落到实处。

  这次制定的两项国家标准,与以前标准的最大区别就是这次是强制性标准,相关单位必须强制执行,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不执行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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