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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制度视角:颠覆与重建

时间:2015-09-07 17:12:28

      7月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包括“互联网+”创业创新在内的11个具体行动。随着互联网与传统产业在深度和广度上的进一步融合,基于互联网的新业态不断出现,对原有的制度规则和市场竞争秩序也带来了冲击和挑战。一方面,传统产业积极拥抱互联网产生了新的发展模式,突破了传统产业长期以来的制度规则,带来行业监管、市场竞争、网络安全等问题;另一方面,互联网与各领域的融合发展具有广阔的前景和无限的潜力,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更需要打破行业壁垒,完善法律法规,营造包容有序的发展环境。

      旧制度变革与新技术革命

      生产力的发展最终会推动生产关系发生变革,从而带来制度创新,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互联网+”是技术发展的趋势所向,互联网的发展以及与传统产业的深度融合改变了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也必然会对原有制度提出挑战。“互联网+”帮助传统产业间实现了高效连接,随着产业进一步融合以及新技术的发展,客观上给原有制度带来了巨大的冲击。

      一、互联网新技术革命带来的新兴商业模式突破了原有的监管制度

      近几年,互联网金融、互联网医疗、互联网交通等领域的新业态方兴未艾,传统行业的监管制度在互联网领域显得力不从心。以互联网交通为例,滴滴打车、快的打车、神州租车等打车软件以“共享经济”的形式打破了出租车公司长期以来的垄断状态,专车、快车、顺风车的出现更是改变了出租车行业的传统运营模式。尤其是“专车”运营模式,对出租车行业原有的监管模式形成了新的挑战,专车运营带来的运营准入问题、出租车价格管理、专车司机资质等诸多监管问题都有待进一步解决。

      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融合改变了原有的市场竞争格局

      互联网推动了各类要素资源聚集、开放和共享,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大大小小的互联网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与此同时,传统企业通过拥抱互联网也获得进一步发展。总体来看,我国互联网产业的数量和规模都在不断扩大,市场竞争十分活跃。一方面,路径依赖、学习成本、网络效应形成“赢者通吃”的局面,使得多数细分市场份额不断集中;另一方面,不同业务之间的跨界融合、跨界竞争不断涌现,正全面重塑行业格局。以互联网金融为例,传统银行业赖以生存的“存、贷、汇”等核心业务正面临众筹、人人贷、第三方支付等新型业态的有力竞争。

      三、互联网新技术革命带来了新的安全问题

      互联网突破了地域、组织、技术的界限,整合政府、企业、协会、院所等优势资源,形成跨区域、多领域、网络化的协同创新平台,催生了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业态。随着互联网与传统产业的深度融合,操作系统更加复杂,各种数据海量增长,如何确保系统安全、数据安全,如何对数据跨境流动进行监管,都亟须解决。此外,网络入侵、网络攻击等非法活动,严重威胁着电信、能源、交通、金融以及国防军事、行政管理等重要领域的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新技术新应用面临着更为复杂的网络安全环境。

      互联网发展与新秩序重建

      “互联网+”是把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推动技术进步、效率提升和组织变革,提升实体经济创新力和生产力,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创新要素的经济社会发展新形态。作为政府监管部门,要着力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破除行业壁垒,释放发展潜力和活力,建立宽松包容的发展环境。作为立法部门,应当根据互联网以及其与产业融合发展的特点,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通过修订原有法律、制定新法律等方式构建新的规则和秩序。

      一、破除壁垒,建立宽松包容的发展环境

      “互联网+”时代是一个创新创业的时代,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需要打破阻碍产业创新发展的障碍和壁垒,构建开放包容的发展环境。一方面,政府要以开放的心态,包容新型业态以及新型商业模式的发展,放宽市场准入标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另一方面,要完善信用支撑体系建设,推动数据资源开放,促进产业进一步深度融合。

      (一)放宽市场准入门槛

      党中央、国务院2015年3月印发的《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要破除限制新技术、新产品、新商业模式发展的不合理的准入障碍,为新的业态营造一个公平的环境。为推进“互联网+”行动,政府部门要以积极的姿态支持新业态的发展,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放宽融合性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准入限制,制定实施各行业互联网准入负面清单,允许各类主体依法平等进入未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的领域。破除行业壁垒,推动各行业各领域在技术、标准、监管等方面充分对接,最大限度减少事前准入限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继续深化电信体制改革,有序开放电信市场,加快民营资本进入基础电信业务;同时,加快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投资贸易便利化。

      (二)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随着互联网和产业的融合发展,仅仅依靠传统公法上的强制手段已经不能满足维护市场正常竞争秩序的要求,应辅之以行业自律手段,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完善行业规范与自律公约,加强从业规范宣传,以提高互联网企业守约、守法的自觉性。加快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推进各类信用信息平台无缝对接,打破信息孤岛。加强信用记录、风险预警、违法失信行为等信息资源在线披露和共享,为经营者提供信用信息查询、企业网上身份认证等服务。充分利用互联网积累的信用数据,对现有征信体系和评测体系进行补充和完善,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供有力支撑。

      (三)完善数据资源管理

      在“互联网+”时代,数据特别是大数据资源已经与农业时代的人口土地、工业时代的钢铁石油一样,成为关键战略资源。大数据是交通运输、电力网络、智慧城市等国家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依赖的重要基础设施。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数据资源管理,研究出台国家大数据战略,提升国家大数据掌控能力。要建立国家政府信息开放统一平台和基础数据资源库,开展公共数据开放利用改革试点,出台政府机构数据开放管理规定。按照重要性和敏感程度分级分类,推进政府和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支持公众和小微企业充分挖掘信息资源的商业价值,促进互联网应用创新。

      二、建章立制,构建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

      《指导意见》指出,要针对互联网与各行业融合发展的新特点,加快“互联网+”相关立法工作,研究调整完善不适应“互联网+”发展和管理的现行法规及政策规定。一方面,加快推动制定网络安全、电子商务、个人信息保护、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等专项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等配套规则;同时,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查处信息领域企业不正当竞争及垄断行为,营造互联网公平竞争环境。

      (一)针对互联网发展的立法空白,加快制定专项法律法规

      互联网新技术新业务的发展进一步凸显了法律的滞后性,新技术革命和旧制度间存在很大的立法空白。为此,迫切需要加快制定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法规。在网络安全、电子商务、个人信息保护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方面,相关立法工作正在紧张有序进行。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已经对外公布并征求意见,草案在维护国家网络主权、保障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网络运行安全、网络数据安全、网络信息安全以及网络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都做了详细规定。由全国人大财经委牵头的《电子商务法》立法起草工作目前也正在进行,预计年底将完成立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同时,相关部门也正在积极推进《个人信息保护法》、《电信法》等法律法规的制定。

      (二)完善现有法律规定以适应“互联网+”的发展要求

      在“互联网+”时代,新的业态和传统的管理规定之间将会产生碰撞,要以法治理念引导新业态的发展,积极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在市场竞争秩序方面,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属于规范竞争行为的一般法,难以对“互联网+”时代新出现的竞争行为做出细致规定;《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规定层级较低,也并未完全解决互联网竞争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因此,修改互联网竞争行为的立法显得越来越有必要。通过法律修订细化有关概念,增加互联网竞争行为的专门规定。同时,需要增加对互联网领域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细化规定,如对域名抢注、网络链接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具体规制。在反垄断领域,对反垄断法律也需加以修改,明确互联网市场支配地位及相关市场的界定,制定针对互联网行业反垄断特定条款。

      (三)明确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的处罚规则,营造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目前,我国对竞争行为的处罚相对轻度,而且对损害赔偿的规定也比较模糊不清。由于违法成本低,导致市场不正当竞争问题屡禁不止,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环境。为此,要加大对违法竞争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损害赔偿的边界。一是在考虑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要件特殊性的同时,提高罚款金额;对情节严重行为,增加关于责令停产停业,暂扣甚至吊销许可证件等处罚种类的规定,并对“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清晰界定。二是对于损害赔偿应当做出具体的界定,应当根据互联网特点,明确互联网竞争领域损害范围的具体界定。另外,可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法律的震慑力,增加重复违法行为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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