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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进口光纤预制棒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时间:2024-07-10 13:28:00

7月10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所适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4年7月1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15年8月19日,商务部发布2015年第2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2年。其中日本公司税率为8.0%-9.1%,美国公司税率为17.4%-41.7%。2018年7月10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57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7月1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2020年9月25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39号公告,将日本公司的反倾销税率调整为14.4%-31.2%。
 
2023年7月10日,应中国光纤预制棒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24号公告,决定自2023年7月1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光纤预制棒产业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光纤预制棒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4年7月1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5年第25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中文名称:光纤预制棒。    
英文名称:Optical Fiber Preform或Fiber Preform。
产品描述:光纤预制棒是具有特定折射率剖面并用于制造光导纤维的石英玻璃棒。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制造光导纤维。制造出来的光导纤维用于各类光缆结构进行光信号传输。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70022010。该税则号下进口产品直径小于60毫米的除外。
 
根据商务部2015年第25号公告、2018年第57号公告和2020年第39号公告的规定,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日本公司:
1.信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                17.0%
(Shin-Etsu Chemical Co., Ltd.)   
2.株式会社藤仓                               14.4%
(Fujikura Ltd.)
3.住友电气工业株式会社                31.2%
(Sumitomo Electric Industries, Ltd.)
4.古河电气工业株式会社                31.2%
(Furukawa Electric Co., Ltd.)
5.其他日本公司                              31.2%
 
美国公司:   
 
1.康宁公司                                      41.7%   
(Corning Incorporated)
2.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               17.4%
(OFS Fitel, LLC.)
3.其他美国公司                                41.7%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24年7月1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光纤预制棒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24年7月11日起执行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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