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CDMA知识产权协议推动 3G商业应用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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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03-03 15:4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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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CDMA IPR Agreement in China is Facilitating Healthy Commercialization of 3G<?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瓦里奥?雅利 Mr.Jari Vaario
诺基亚中国首席技术官
CTO, NOKIA CHINA
一、IPR许可的本质是什么?
IPR 许可活动最基本的逻辑是:由于专利的所有人通过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和资金的投入才取得了专利权,因而专利权人有资格从专利使用者那里得到补偿。通常,专利使用者以向专利权人支付一定数额提成费的方式,取得使用专利的许可。自有专利制度以来,这种方式的专利许可活动已经存在数百年。实践证明,专利制度是一种鼓励创新、鼓励研发投入的有效机制,它极大地推动了整个社会的技术进步。其中的提成费方式已经被认为是回报发明人的合理方式,它是创新过程得以持续进行的物质基础。
基于同样的原因,作为在全世界最广泛接受的贸易组织WTO,高度重视IPR的产生和保护。WTO的成功实践也反过来证明IPR制度是非常有益的。所以,中国政府在2001年底中国加入WTO之前,修改了大部分的IPR法律,以保证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与WTO的IPR制度-又称作TRIPs完全接轨。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完全可以为IPR的许可活动足够的保证,中国在这一点上不逊色于其它国家。
许可活动本质的另一方面在于: 它是专利权人与专利使用者之间的一种交易,就象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的正常买卖交易。这种交易必须基于双方的意愿,而且以合同的方式具体实现。任何其它人或公司无需介入,通常也不能介入。当双方发生分歧时,法庭可以判定是非,政府所扮演的角色是对交易的环境加以监管。同时,WTO规则也允许各国政府禁止对知识产权的滥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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